“路条”争议:谁更有资格
究竟收购前获得“路条”是否为企业海外收购的必要条件?
尽管上月底,三一重工与德国普茨迈斯特一起在长沙隆重发布了收购消息,但在中联重科看来,这并不算最终结果,“发改委还没有批,评价也还没到时候”。
公开资料显示,普茨迈斯特于2011年12月20日、21日连续走访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,对双方同样表达了邀请参与竞购的意愿,并于23日面向所有有条件的企业发出了正式的邀标函。
只不过很快,普茨迈斯特创始人卡尔·施莱希特(Karl Schlecht)敲定与三一洽谈合作意愿,双方一见面就定下收购初步意向。2012年1月21日,双方签约,1月31日,三一重工宣布联合中信产业投资基金共计出资3.6亿欧元收购普茨迈斯特100%的股权。如此闪电收购,才有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(微博)“倾心相恋十几年,一夜之间就合作”的形容。
中联重科的一纸批复就此旁落,只在1月26日收到了普茨迈斯特对所有参与竞标方发出的终止招标函。而事实上,在接到合作意愿的第二天,2011年12月22日,中联重科就向湖南省发改委提交了文件进行了申报,并于12月30日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收购普茨迈斯特的批复,即所谓的“小路条”。
所谓的“大路条”,则是指有关企业在对外完成实质性工作以及项目必要前期工作后,再按照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,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。